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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张某等3名拆迁员有期徒刑一年,受伤的2名拆迁员被另案处理,各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5人共同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56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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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刑终27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X,男,48岁(1970年3月4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穆阳,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3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季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季X,并听取了季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北京安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季辉清理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小三楼三层的住户。2016年7月18日10时许,季辉指挥三十人左右,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进入小三楼三层刘某、宋某、王某1等八户居民家中,强行将屋内人员带至楼外,强行将部分住户家中的物品搬出,期间将宋某打伤。
经鉴定,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季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王某1、张某1、宋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王某2、申某、高某、张某2的证言、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联合收割机发展集团住房协议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破字第6623号裁定书及附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执字第2557-2号执行裁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季X身份证明、被告人季X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季X法制观念淡薄,指挥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强制将他人从家中带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季辉在公安机关有一定的认罪表现,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故判决:被告人季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季X的上诉理由是:案发时其受安华图公司领导李某某委托与××小区小三楼三层住户商谈腾退事宜,现场的其他人员是李某某找来的,其没有在现场指挥这些人非法侵入住户住宅,其本人也被住户堵在三楼楼梯口,未曾非法侵入住户住宅,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季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安华图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小三楼三层住户均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季X作为安华图公司工作人员,案发时仅是带领相关人员对小三楼三层住户进行劝离,案发现场与住户发生冲突并强行进入住户家中、搬走住户财物的人员与季X及季X所带领的相关人员不是同一拨人,季X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原判认定季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季辉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季辉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经审核,原判列举的各项证据,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季辉所提案发时其受安华图公司领导李某某委托与××小区小三楼三层住户商谈腾退事宜,现场的其他人员是李某某找来的,其没有在现场指挥这些人非法侵入住户住宅,其本人也被住户堵在三楼楼梯口,未曾非法侵入住户住宅,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及季辉的辩护人所提安华图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小三楼三层住户均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季辉作为安华图公司工作人员,案发时仅是带领相关人员对小三楼三层住户进行劝离,案发现场与住户发生冲突并强行进入住户家中、搬走住户财物的人员与季辉及季辉所带领的相关人员不是同一拨人,季X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原判认定季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季辉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原判中已详细阐明认定季辉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具体事实、证据及理由,即在案被害人刘某、王某1、张某1、宋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王某2、申某、高某、张某2的证言、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季辉于案发时指挥多人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季辉在侦查期间亦曾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一审法院认定季辉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审核后亦予认可和支持,故对于季辉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季X指挥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季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季辉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冰
审判员 陈旭艳
审判员 于靖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江鸣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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